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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西區大業路某公寓大廈,12樓住戶裝潢後導致樓下11樓牆壁滲水、壁癌、滲出糞水,造成家具腐爛,歷經半年才修復,房客嚇到不敢再續租,11樓屋主請求損害賠償、租金損失、精神賠償總計20餘萬元,台中地院判決12樓屋主與管委會應連帶賠償10萬元家具、裝潢及天花板損害之恢復原狀,其餘駁回。
判決書指出,位於西區大業路某公寓大廈,85年興建完成,103年12月間11樓租屋房客向屋主反映牆壁滲水,非常困擾,且還滲出咖啡色水漬、異味,實在受不了。經一再反映,漏水事件到104年4月底才完成修復,結果是12樓馬桶下的水管滲水,及12樓聯外至共同管線之水管脫落。
因漏水導致11樓房屋裝潢損害、櫥櫃內物品潮濕發霉、牆面油漆剝落、壁癌,嚴重影響生活品質,房客原想中止契約,後來改為到期後不續租,賴姓屋主決定向12樓住戶及管委會求償,要求毀損部分10萬元、租金損失從104年5月起至回復原狀為止每月1萬2500元、精神慰撫金10萬元。
法官送交土木技師公會鑑定,確定是12樓屋主馬桶下的水管滲漏(私領域)及12樓外接至公共管線脫落(公領域),管委會及12樓住戶均有過失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法官也把損害多寡送鑑定達16萬餘元,原告僅請求10萬元應該允許,至於租金損失,房子租不出去原因很多,原告沒有提出是漏水而造成租不出去的證據,另屋主本應維護屋況,樓上漏水僅是造成財物損失,適當的勞務是正常,不能算是精神損害,判決被告總計要賠償10萬元。
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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